户型属自住型非改善型
《办法》规定,限价房的套型建设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据介绍,90平方米户型属于自住型户型,不属改善型,它高于廉租住房(50平方米以下)和经济适用住房(60平方米左右)的基本居住需求标准,基本能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自住型需求,排除了部分富裕家庭购买此类住房改善住房条件的可能。此外,申购者“男性须年满25周岁,女性须年满23周岁”的年龄规定也限制了富人投资的可能,因为在现实中,男25岁、女23岁已达晚婚标准,富人的子女在此年龄段多已购置住房,无法满足“首次置业”的条件。
收入门槛将富人排除在外
根据限价房的相关政策,2007年和2008年申购限价房收入条件的限定在家庭税前年收入不超过20万元,个人税前年收入不超过10万元。据介绍,20万元的收入线基本符合广州市当前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上限,将高收入家庭排除在外,防止其投资性购买。
限价房上市要补差价
限价房的购买者实际享受了住房公共福利优惠,为防止其利用公共福利谋取利益,《办法》的相关规定抑制投机性需求的购房者进入限价房市场。《办法》规定,购房业主自办理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租和转让;5年后,购房者若出租或转让限价房,须按出租或转让时市场价格与限价房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70%计收。
业主再买商品房政府回购限价房
已购限价房者再次购置或拥有住宅物业,很容易让公众怀疑申购者是否属于中等收入阶层,其申购时是否存在投机意愿。《办法》规定,限价房业主5年内再次置业前,必须以原销售价格回购给政府,或由政府重新安排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购买者购买;政府不回购、不安排或5年后再次置业的按照补交土地收益价款的办法处理。
剩余房源政府优先收购
限价房的开发企业公开销售两年后仍有剩余住宅的,为避免资源闲置,政府可优先收购。政府放弃优先收购权的,允许开发企业申请取消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自行处置商品住宅。同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全额补缴政府的优惠让利,从利益上斩断开发建设单位“捂盘惜售”的动机。
无登记记录属首次置业
据介绍,首次置业的范围是指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不包括从化、增城)内没有独立套型的住宅产权登记记录,曾经由于购买、继承、受赠等原因拥有住宅,但由于产权转让现在没有住房者不符合申购条件。已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也视为已有住房,也不符合申购条件。
此外,审核首次置业要查核夫妻双方名下房产登记记录,即使以个人名义申购,但夫妻另一方曾有过住宅产权登记记录的也不符合申购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