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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转让土地6千亩造成国家损失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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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0日 星期 返回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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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转让土地6千亩造成国家损失3亿元

原花都区国土局局长昨受审

  本报讯(记者/陈球实习生/杜远远)原广州市花都区国土局局长谭斌,因涉嫌在任职期间,擅自暂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滥用职权违规转让6千多亩土地的使用权,造成国有土地地价款损失达3亿元。昨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上,谭斌承认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但辩称,自己只是配合执行区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工作,其行为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则称,对于上千亩土地的违规操作,谭某只能承担行政责任,降职也好,撤职也罢都是合理的。

  被告:“土地转让区政府已经商定,我只负责签字”

  现年47岁的谭斌,头发苍白,据其家属称,谭在被捕前肝脏就有问题,当时头发是乌黑的。

  庭上,谭斌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道,自己只不过是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相关会议精神,让利给这些投资者,并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当时,他知道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条文规定,国土局只是在区政府已经谈妥土地价格和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区委会议的决定执行实施,为投资者办理相关土地转让手续。“早些时间,我曾经就土地转让违反国家规定向上面口头请示,可是没有留下文字的东西,这是我最大的失误”,谭斌后悔地表示,曾经他在土地讨论会上提出这个问题,认为国土局在项目的土地转让上签字是不合适的,但是作为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他只能听从上面的意见。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谭表示,其妻子和广州凌云公司董事长的老婆是干姐妹,春节期间,送些礼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并且在收到这些钱以后,他也当面拒绝了为其违规将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的要求。

  检方:

  明知国家规定却知法犯法

  

  对于谭某辩称违规转让土地区政府应该负主要责任,公诉人员反驳道,作为国家行政人员,在明知条文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暂缓执行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条文,知法犯法没有坚持原则,因此谭某本人应该对高达数亿元的国家损失负责。

  辩护律师:

  谭某只负行政责任

  

  谭斌的辩护律师认为,如果说谭某是滥用职权,那么整个区政府都是滥用职权。涉及的土地转让方式均是经过当时的花都区委、区政府集体决策决定的,对有关转让价格、条件等都经过了多次会议讨论、研究。花都区国土局只是个受花都区领导的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时任的花都区国土局局长,谭某理应依照着上级区委、区政府的意见进行操作。检察机关将上级区委、区政府的意见套在谭斌头上,定性为滥用职权,实属不公。

  可以说,谭某作为国土局局长的行政职权已经被区政府取代,无职权又何谈滥用职权。谭某作为行政人员,在国家明文规定和当地政府的决定下,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因此,对于上千亩土地的违规操作,谭某只能承担行政责任,降职也好,撤职也罢都是合理的。

  滥用职权是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本案所称的损失为“低价差”,而当时转让地价的确定权并不在谭斌。在区委、区政府于相关单位已经就转让价进行了协定之后,谭斌作为时任的花都区国土局局长,其只是同意了土地的协议转让。故对于本案中的地价差损失,并不是谭斌造成的。

  据悉,花都区国土局已经在向有关单位追偿,并且已追回了大部分。由此,本案的地价差已经转变为债权。关于该债权,作为债务人的各公司均有能力偿还,即债权可以实现。所谓的损失也就不存在。

  从主观危害性方面,谭斌的行为并非出于个人私利,其完全是服从上级领导意见及为了地方发展利益考虑,出发点并不排除对社会积极的一面。2000年后的花都,正是有了当时大力招商引资的工作,才使得经济迅速腾飞。并且有现任花都区国土局局长刘某证实,省政府的第79号文直到2005年8月才正式执行的,以前一直是暂缓执行。

  区政府:

  未按规定转让土地皆为招商引资

  

  在广州市检察院对此案立案调查时,曾经向花都区政府发函,核实了谭斌审批的8宗土地的转让情况。记者发现,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粤检发渎字【2007】51号函的复函》中,该文件承认了,检察机关提及的8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均为2003年至2004年间进行协议转让的,并且该8宗土地没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议转让。

  文件声明:在当时促进区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大背景下,土地政策上的让利是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普遍做法,对与投资方签订的项目,“为了保持诚信取信于投资者,在这些项目正式签约并办理有关手续时,区委区政府仍按原谈判时的条件,没有按有关规定经过招拍挂的程序,对项目用地进行了转让。”

  而对于这些项目协议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文件称,“都是经过当时区委区政府集体决策决定的,并且对有关转让价格条件等都经过讨论研究”。

  同时,文件也承认,在协议转让土地的价格和条件后,职能部门只是按会议决定去执行实施。“由于有的项目是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有关职能部门赴香港等地进行谈判并决定的,基于当时的情况,对会议决定情况并未做正规的会议记录或纪要,只是由职能部门按会议决定去执行实施,因而无法全部提供涉案地块转让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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