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0月至2005年5月,谭斌在担任花都区国土局局长期间,盲目地以支持区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为名,擅自决定花都区国土局暂不执行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和省政府“第79号”令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2002年12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期间,花都区国土局未经“招、拍、挂”,违规转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共计202宗,面积共达6635.94亩。经评估,造成土地地价款损失共约3亿4千多万元。其中经谭斌亲自审批的土地共2389.59亩,造成土地地价款损失共约2亿2千万元。
另据公诉人称,2003年至2005年,谭斌分三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港币30万元、人民币2.5万元,以及数码摄像机一部。
2007年5月11日谭斌被依法拘留。
据悉,案发后,谭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回了赃款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