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岭山“1・26”特大火灾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记者/张迪通讯员/黄彩华)近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对大岭山“1・26”特大火灾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今年1月26日,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三工业区旺隆厂发生特大火灾,导致13人死亡、5人轻伤。该厂的3名股东周某中、陈某军、陈某红分别被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入狱5年6个月、5年和4年6个月。
非法设厂生产酿惨剧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陈某军、周某中与陈某红共同出资租赁了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三工业区某幢四层出租房的一、二楼作为厂房。在没有办理工商、消防等有关手续的情况下,3人非法设立了旺隆拉粒厂。其中,陈某军主要负责开车和财务,周某中主要负责安全生产,陈某红主要负责业务,共同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期间,他们把一楼主要用作生产车间以及塑胶粒等原材料的存放区,二楼改建为员工及家属的宿舍,生产区与生活区混合使用。
2007年1月26日凌晨1时许,该厂一楼的照明线路短路,火灾骤起,在二楼休息的员工及家属发现后四处逃生。陈某军砸开二楼宿舍窗户,在场人员相继跳楼逃生。经查,火灾导致13人死亡,陈某军的独子也在火灾中丧生;包括三被告人在内,有5人受轻伤。
3名被告分别被判刑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在没有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把生产区与生活区混合使用,形成生产、储存和居住“三合一”的场所,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且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培训教育,导致发生火灾,造成13人死亡、5人轻伤的恶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旺隆厂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周某中案发后能自首,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具体犯罪情节,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对被告人周某中、陈某军、陈某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5年、4年6个月。